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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行业风险在哪?

日期:2018-12-22 浏览:
受国际间各经济体联系日趋紧密、贸易合作程度逐渐加深等因素影响,国际货运对全球外贸领域的重要作用日益加深,但其自身所蕴含的各项风险也值得行业内各方给予足够的关注。海加派小编为你解答海运的风险在哪? 
通常情况下,由于国际货运业务有着耗时长、路途远、运输方式多样化等特点,且货物在运输途中需经过不同的国家及地区,因而面临着很多风险,如政策风险、战争风险、汇率风险等一系列系统性风险。
同时,国际货运还存在着运费风险、提单风险、信用风险等非系统性风险,而这就要求货运各方事先对到货前后可能产生影响的因素进行审慎的分析与评估,在运输过程中加强彼此间联系,将份内之事处理妥当,并深入研究国际货运业务中发生的较典型案例,尽可能地规避可能遇到的风险。
 
目的地法律法规,你清楚吗?
各个国家及地区适用于国际货运业务的法律法规不尽相同,极易在业务过程中出现偏差及意想不到的情况。
以货物到港后的交货环节为例,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明确规定记名提单不必凭正本提单交货,而另一些则强调“承运人必须凭记名提单向记名收货人交付货物,并需验明其身份”。
美国就是上述允许记名提单无单放货的代表之一。
案例一
在万宝集团广州菲达电器厂诉美国总统轮船公司一案中,经广州海事法院一审、广东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及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后,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该案适用当事人双方在提单首要条款中自愿选择的1936年《美国海上货物运输法》。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还认定“根据美国法律(1916年《美国联邦提单法》)的规定,承运人有理由交货给记名提单所指定的收货人,承运人向记名提单的记名收货人交付货物时,不负有要求提货人出示或提交记名提单的义务”,最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反之,在德国Voss Peer公司(以下简称“Voss Peer”)诉 APL公司一案中,新加坡法律对货物交付环节的界定则与美国法律不同,且比之更为详细。
案例二
Voss Peer向韩国Seohwan贸易公司(以下简称“Seohwan”)出售一辆奔驰敞篷轿车,采用C&F结算方式,最终价格为108600马克。
 
在Seohwan支付48500马克定金后,Voss
在审理过程中,新加坡一审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但APL公司对于该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对此,新加坡上诉法院维持原判,理由共分六项。
一是对该领域的法律困惑是因为对英国1992年《海上货物运输法》的误解造成的。根据立法意图,该法案中所指的提单仅指可转让提单,且该法案中考虑的仅是有关海上货物运输的诉权问题,根本未提及交付记名提单是否是提货的必要条件这一问题。
二是尽管记名提单从本质上讲效用类似于海洋运单,即两者均不具备可转让性,但这并不意味着两者相同。即使记名提单不能通过背书有效转让货权,也不能就此推断当事人同意放弃提单的其他重要特性,比如凭单交货的义务。
三是如果当事人意图使该提单完全等同于海洋运单,并且无需记名收货人出示,那么当事人必须对此予以明确表述。如果当事人要求签发海洋运单,他们自然会采用海洋运单的格式,但却签发了提单这种单据,意味着他们希望保留提单除流通性之外的其他特性。
四是要求出具提单方能提货的原则可以增加确定性,使承运人无需判断是记名提单还是指示提单,从而避免了因其对此判断错误而承担风险的可能性。
五是APL公司认为“只要运输单据表面表明是不可转让的,无需收回正本提单即可放货”,该观点不予认可。对此,新加坡一审法院认为,对出口商而言,如果使用这样的不可转让提单,其收回货款的安全性会受到极大的影响。
 
六是提单之所以不同于海运运单,就在于提单具有以下的优点:提供给卖方或开证行安全保障以防买方不付款;可以使买方相信卖方在其准备付款前已经将货物装上船。与 之相反的是,海洋运单仅是一份货物运输合同及货物收据,承运人可凭此将货物交付给记名收货人,而它并不是物权凭证,不能像提单那样成为卖方据以收回货款的 保证,且海洋运单不能用来进行融资。如果还有疑惑,欢迎咨询海加派小编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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